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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武价房[2008]87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

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价房服[2008]1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取房屋登记费,应按规定到市、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本通知下发后,原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字[2002]138号)同时废止。

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OO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