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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地税发[2009]184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地税局,各区房产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9]15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个人无偿受赠房屋的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征税范围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 受理和审核部门

2009101日起, 对全市范围内的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工作由各区地税局负责审核,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三、 审核流程

(一)申请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所在地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领取《个人无偿赠与房屋产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表样附后),同时完整、规范填写(受赠人为多人的,必须逐人在“受赠人声明栏”中签字申明),由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并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各区地税局。

(二)各区地税局对申请人提供的赠与双方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资料齐全、“审核表”填写完整、正确的,加盖“武汉市xx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不征税审核专用章”(专用章样式附后),留存一联与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一并作审核资料备查,原件退还申请人。

(三)申请人凭地税部门核准后的“审核表”到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应手续。

四、 受理资料

赠与双方办理不征税手续时,除提供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房屋有效证书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属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情形的,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二)属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情形的,须提供赡养关系公证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三)属于产权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房产情形的,法定继承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

以上证明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五、 工作要求

(一)个人无偿赠与房屋产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各区地税局和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着既符合政策又方便办理的原则,在房产管理部门设有契税征收窗口的,要将审核手续一并设在契税征收窗口;在房产管理部门未设契税征收窗口的,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简化审核手续和操作流程,尽量与契税管理保持一致,形成一体化管理模式。

(二)各区地税局必须对个人无偿赠与房屋产权的资料进行分户归档管理,认真及时逐笔登记《__年度个人无偿赠与房屋产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台账》(表样附后),各级房产管理部门须将地税部门核准后的“审核表”纳入房屋交易档案,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三)各区地税局和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房屋产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办理情况进行抽查,强化事前管理,做好事后监督,防范执法风险。

 

OO九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