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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申请人姜某向房产局申请将坐落于江岸区蔡家田小区住房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案件受理工作人员预审其提交的申请资料后,查明该资料中商品房购买合同是于1990年10月1日签订的,出让方是B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受方是A工厂。并与同年办理了交易立契(契纸号为市房契市字第0009190号)。经工作人员向姜某询问后,得知A工厂已将该房产奖励给职工姜某,并签订了奖售协议,而A工厂已与1993年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产并转让(已注销)。
工作人员未受理该案件,并告知姜某需先凭交易立契契纸将该房产登记到A工厂名下后,再办理房屋赠与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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