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武国土房发[2008]488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条文解释说明》的通知
各区房产局、地税分局,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市国土房产信息中心: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办[2008]17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条文解释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条文解释说明
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不断改善市民居住条件,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将于11月1日起实施。现就具体实施内容及细则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从 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按《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契税税率执行。2008年11月1日前,个人购买住房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仍按原契税税率执行。
第二条 《意见》第二条第二款是指从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首次购房和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由市、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核实出具。
第三条 《意见》第二条第三款是指当事人在购置住房并在申报应缴契税时点前,出售原家庭唯一住房的,当事人凭有效契税完税证明对重新购房应纳契税税额进行一次性抵扣,直至应纳契税税额抵完为止.
第四条 《意见》所称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日期的时间为准。从2008年11月1日起, 购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超过2年(含2年)的,可享受减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原《关于界定五类房屋交易转移时间的通知》(武房市[2005]82号)文件中有关房屋交易时间界定的规定继续有效。
第六条 从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购买或转让住房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按《意见》第五条规定,暂免征收印花税。2008年11月1日前,对个人购买或转让住房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七条 从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按《意见》第八条规定,暂减半征收交易手续费;2008年11月1日前,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仍按原标准征收交易手续费。
第八条 从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按《意见》第七条规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标准执行;2008年11月1日前,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并签订合同的,住房维修资金仍按原缴交标准执行。
第九条 从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购买或转让住房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按《意见》第九条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2008年11月1日前,个人购买或转让住房并签订合同的,仍按照《关于武汉市高档商品住房界定问题的通知》(武开管联[2004]1号)和《关于武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实施意见》(武国土房发[2008]13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意见》所称中心城区包括: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所称其他远城区包括: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和新洲区。
第十一条 金融部门因住房贷款需个人提供的住房证明由市国土资源房产信息中心核实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