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的使用,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单位自管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包括房改已售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应按高层住宅提取售房资金的30%、多层住宅提出售房资金的20%的标准建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必须以业主委员会或代管部门的名义在银行开设专户,按栋立账,核算到业主。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原产权单位代为管理情况下只收不支。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期间,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售房单位和相关业主同意,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后通知银行划拨资金。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单位会同售房单位和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使用,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依据:武房物[2000]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