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公有住房售房资金归售房单位所有,实行集中存储,分级管理。由售房单位设立专户,存入汉口银行(原武汉市商业银行),由同级财政会同房地局(房改办)、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监管,确保售房单位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
公有住房售房资金用途:一是企业出售的公有住房,应按高层住宅提取售房资金的30%、多层住宅提出售房资金的20%的标准建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二是按单位自管房全部出售的收入扣除维修基金后的数额作为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依据:武政[1998]34号,武房改办字[2000]10号,武政[1999]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