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人。
1、申请商品住宅初始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指1996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86号令《武汉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建成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
2、申请商品住宅交易转移登记的购买者。指按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购房者。
(二)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
1、开发建设单位
按申请初始登记住宅区总规模建安造价的1.5%(配置有电梯的住宅楼按2.5%)的比例缴存。为了便于建安造价的核定,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安造价主管部门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确定、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
2002年开发建设单位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1)砖混结构住宅10元/㎡;(2)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12元/㎡;(3)有电梯框架结构住宅30元/㎡。
2003年开发建设单位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1)砖混结构住宅10元/㎡;(2)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12元/㎡;(3)有电梯框架结构住宅14层(含14层)以下25元/㎡,有电梯框架结构住宅15层(含15层)以上30元/㎡。
2、购房者
2008年11月1日前,住宅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存。
2008年11月1日前,非住宅按购房款1%的比例缴存。
2008年11月1日起,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2008年11月1日交存标准为:砖混结构住宅 49元/㎡;无电梯框架住宅 55元/㎡;有电梯框架结构住宅14层(含14层)以下61元/㎡;有电梯框架结构住宅15层(含15层)以上73元/㎡。
(依据:武房物[2002]16号,武房物[2002]84号,武房物[2003]32,武国土房发[2008]4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