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行评工作简报 治庸专栏 房交会专栏 登记助手 虚假材料处罚公告 站内搜索:
宏观调控政策
房产限购政策
物业管理
房地产市场
税费
 
内容详细
  你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税费 >> 营业税及附加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函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根据《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45号)有关规定,从2011101日起,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不包括房地产业。为此,现就我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调整如下:

1、全市存量房交易,按照《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不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2、原存量房交易5.8%的营业税及附加,包括价格调节基金,请你局及时进行系统调整,维护纳税人权益。具体按下表调整征收,并在存量房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中设置明细,如下表:

税费类别

计税依据

税率

应纳税费额(元)

营业税

100

5%

5

城建税

5

7%

0.35

教育费附加

5

3%

0.15

堤防费

5

2%

0.1

地方教育附加

5

2%

0.1

100元收入为例

5.7

 

 

O一一年十一月八日